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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伟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01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951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柳江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及利息228000元(暂算至2016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19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庆金、钟添臣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24元(原告姚柳江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庆金、钟添臣补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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