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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01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4000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4000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日期 2016-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200元。二、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6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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