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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动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79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涉外裁6053号
    案号 (2021)粤03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6610586】。 1、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立即连带向申请人退回本金人民币7680万元。 2、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立即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期限内的收益人民币397424.67元。 3、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期限届满后的逾期赔偿金(以本金人民币6140万元为基数,以20年利率为标准,自期限届满日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计算);以本金人民币15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计算)。 4、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本金人民币61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第一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本金人民币6140万元,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请人清偿。 5、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收益人民币350456.64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第一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期限内固定收益人民币350456.64元,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请人清偿。 6、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支付期限届满后的逾期赔偿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第一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逾期赔偿金(以本金人民币61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时,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请人清偿。 7、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8、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854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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