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环行罚字〔2018〕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阳光城一标段工地项目,在夜间22时后仍在进行八号楼地下室的底板后浇带作业,使用了一台水泥泵车和两台水泥罐车,产生了较大的噪声,影响了周边住户正常休息,经执法人员在工地南面的噪声测量,噪声值达到了76.3分贝,超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处罚机关提示:已整改到位,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08 |
决定机关 |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罗会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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