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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环行罚字〔2018〕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阳光城一标段工地项目,在夜间22时后仍在进行八号楼三层的楼面作业,使用了一台水泥泵车和两台水泥罐车,产生了较大的噪声,影响了周边住户正常休息,经执法人员在工地南面的噪声测量,噪声值达到了76分贝,超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处罚机关提示:已整改到位,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罗会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