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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5240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302民初3559号
    案号 (2019)桂1302执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大方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服务费3万元; 二、被告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大方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服务费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述债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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