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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静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74****85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537号
    案号 (2018)苏0505执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00元,支付利息1165220元、复利60746.6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9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三、被告苏州禾道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堂姑苏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廉凯、杨金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志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456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5460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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