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振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880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涧民一初字第00386号 |
案号 | (2016)豫0305执10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日期 | 2017-07-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9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之日止支付欠款本金2900000元的利息。 二、被告博威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6600元; 三、被告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范振国、李向飞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还款义务,被告博威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范振国、李向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博威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范振国、李向飞共同承担。此款由被告博威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范振国、李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原告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己垫付的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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