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1200527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21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来到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东路22号进行垃圾分类检查时,发现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厂区公共区域内东面设置了易腐垃圾桶1只、其他垃圾桶1只,北面设置了易腐垃圾桶2只、其他垃圾桶1只,作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设置的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设置可回收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导致垃圾未分类投放。经查未按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桶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杭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2020年4月22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支行(余杭区东湖街道临平大道618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7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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