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民沈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经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3650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874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2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96250元。(截止至2015年9月11日) 二、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沈水马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民沈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郭经伟、陈雪、李辉对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费37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沈水马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民沈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郭经伟、陈雪、李辉对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