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455****83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8669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11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金木、被告马海霞、被告天津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24日应付利息6374.2元、罚息273941.25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5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二、被告李翔、被告傅丽娟、被告李长喜、被告田和砚、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金木、被告马海霞、被告天津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3元,减半收取计1652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21.5元。由被告杨金木、被告马海霞、被告天津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翔、被告傅丽娟、被告李长喜、被告田和砚、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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