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和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455****83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5民初3568号 |
案号 | (2018)津0115执25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宗英借款17986666.67元; 二、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以1000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李宗英支付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宗英律师代理费375000元; 四、原告李宗英对被告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福礼路西侧、广仓道南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6)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0163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福礼路西侧、广仓道南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6)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0163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以外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李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35元,由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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