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和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505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912号 |
案号 | (2018)津0103执2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3-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欣克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借款16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欣克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截止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62676.15元、罚息1093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 三、如被告天津欣克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李长喜名下的质押物(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解淑华、鲍学武、李长喜、田和砚、李翔、傅丽娟、赵志新、高兰、李长义、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咸通巨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天津欣克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70元,由十四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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