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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兴隆大厦油一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39****9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3民初3378号
    案号 (2019)辽1103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兴隆大厦油一城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吉元盛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利息、未结算的兴隆卡余额及装修保证金共计163465.91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盘锦兴隆大厦油一城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自履行期限届满第二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支付欠款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884.00元减半收取1942.00元,由被告盘锦兴隆大厦油一城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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