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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增水行罚〔202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水土保持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司在叠溪花园项目及朱石路(朱村段)升级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嫌未按相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排水、拦挡、覆盖等水土保持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自今年5月以来,你司负责的朱石路(朱村段)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及叠溪花园房地产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堆土过高且无防护措施、裸土覆盖不完善、边坡拦挡防护不足、临时截排水沟和沉淀池设置缺乏等问题,其中朱石路(朱村段)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存在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先行开工建设的问题,两处施工地块均未按相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排水、拦挡、覆盖等水土保持措施,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我局后续多次复查,你司虽有采取部分补救措施,但存在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仍存在的土地裸露区域,临时堆土覆盖网破损严重无修复、堆土坡脚未采取拦挡和排水措施、边坡防护不足,项目整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滞后,场地内截排水沟、洗车池、拦挡及沉沙池等设施设置相对缺乏等问题,水土流失风险仍较高。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朱村项目地块二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穗水函〔2019〕626号)、《增城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朱村地块二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整改的通知》(穗增水水利〔2020〕40号)、《关于对云溪四季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意见》等证据证实。你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3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8月6日对你司发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0〕25号),并根据你司提出的听证申请,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定程序召开了听证会议。经综合评议,鉴于你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部分补救措施减轻影响,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2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蔡风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