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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11910280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7月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三墩中队查处(案件编号:062019071720536;《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11908050126号)),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8
    决定机关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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