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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997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成民初字第103号
    案号 (2016)川01执10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6-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692800元、利息5582416元以及从2014年12月1日至本金给付之日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李庆对被告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47.39元,由被告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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