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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07****38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1124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1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2019年3月2日止的借款本金3438750元、利息33051.3元、罚息155533.44元、复利3376.52元等,共计3630711.26元。并自2019年3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3438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 计算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市兴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永华、程世忠对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23元由被告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兴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华、程世忠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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