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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07****38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9789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3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物折价赔偿款3 630 635.95元。 二、驳回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 555元,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2088元,被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 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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