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19〕2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元);3.罚款贰佰元(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2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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