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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9〕2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元);3.罚款贰佰元(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2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