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象山创意现代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45-147号2楼的象山创意现代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象山创意现代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