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2018〕5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安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30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应雪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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