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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18〕5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安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30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应雪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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