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鹏纺织(苏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向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5****77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4901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85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日期 | 2018-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85537.59元、复利为3867.3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7%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55%计算罚息;以2016年12月8日前(含该日)产生的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55%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87261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东鹏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洪文革、洪琼瑶对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74元,由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东鹏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洪文革、洪琼瑶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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