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国泰民安生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MA****L5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91民初2495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1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国泰民安生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581.20元;二、被告辽宁国泰民安生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斌拖欠工资29,518.53元;三、被告辽宁国泰民安生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斌未休年假工资差额5928.87元;四、被告辽宁国泰民安生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斌罚款3000元;四、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国泰民安生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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