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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卫职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职业卫生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卫职罚〔2021〕1号被处罚人(单位/个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地址(住址):乌审旗图克镇梅林庙嘎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辉华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3848378998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91150626MA0QT8RA4C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0年12月4日对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监督检查时发现:1.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2.你单位安排劳动者詹财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3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据证明材料150张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乌审旗 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审旗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0
    决定机关 乌审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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