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连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104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7289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81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8998759.74元,并支付利息21559.83元、罚息以及复利(以8998759.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4%计算罚息;以利息2155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复利),以上款项合计扣除0.17元后,由被告江苏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140132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农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江苏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戴锦亮、俞剑影对被告江苏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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