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道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746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692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4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日期 | 2017-08-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小青借款本金1966798元、利息508709元,合计2475507元;并以本金1966798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青因诉讼所产生的代理费损失87000元; 三、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李道财、庹翡、廖江闽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吴朝新对上述第一、二项其中2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李道财、庹翡、廖江闽、吴朝新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张小青对第三人湖南省平江银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曲池路,楼层一层,商铺位置为109(A6),总面积141.16平方米,不含税,享有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张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824(原告张小青已预交);由原告张小青承担4024元,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1800元;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李道财、庹翡、廖江闽、吴朝新对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的31800元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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