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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川达煤矿
    法定代表人 吴开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614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商初字第00027号
    案号 (2015)邮执字第01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1
    发布日期 2017-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川达煤矿(原金沙县川达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3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川达煤矿(原金沙县川达煤矿)不能履行前款所负义务,由被告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6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185元,由被告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川达煤矿(原金沙县川达煤矿)、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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