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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桑迪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979****2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6326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3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桑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4付原告吴江市冰河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13857元以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213857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杭州桑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冰河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19141.77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545766)。如果被告杭州桑迪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被告杭州桑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5760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824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桑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54576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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