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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环罚决字〔2018〕第 4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你单位“工地保安人员态度蛮横、言语粗鲁致使环保部强化督查组第24组(济宁组)对濮阳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E块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时,无法进入工地;致使督查组检查行为直接中断,未能按要求完成正常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6
    决定机关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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