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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盈泰财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7909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2民终7993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7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北京盈泰财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陕西省教育基金会转让价款10 351 840.78元; 四、北京盈泰财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陕西省教育基金会转让价款利息(以10 441 840.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 441 84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0 351 840.78元尚未偿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陕西省教育基金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 024元,由北京盈泰财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3 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陕西省教育基金会负担3480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盈泰财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0 200元,由北京盈泰财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7 024元,由陕西省教育基金会负担3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盈泰财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3 544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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