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东吴绿化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四条,决定给予浙江大东吴绿化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7年9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9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