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8000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635号 |
案号 | (2016)苏0117执9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日期 | 2016-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6.285772万元(截止2015年9月6日)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合计人民币196.28577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以186.285772万元计息,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南京立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东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上清、柳万林、曹志萍、刘自华、徐立红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京立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东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上清、柳万林、曹志萍、刘自华、徐立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66元,由被告南京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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