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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40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03民初1575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葫芦岛北港工业区高新技术创业大厦(BT)建设项目-移交合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中心附属楼II、篮球馆(BT)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移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二、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外建(葫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941,342.90元。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材料给原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具已支付工程款的发票。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6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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