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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7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田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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