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7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田埂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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