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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胶市监行决〔 2020 〕 112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存在合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一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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