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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樱桃公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褚玉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41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园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3)园执字第0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05
    发布日期 2015-01-19
    已履行 已执行到位4500000
    未履行 未执行到位176213.6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票据垫付款本金人民币2481743.37元,计算至2012年10月21日的利息52555.21元,合计人民币2534298.58元;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并偿付以垫付款项2481743.3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15%自201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计算至2013年1月20日合同期满的利息64288元,合计人民币2064288元;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并偿付以206428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776%自201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5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627元,由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3年5月15日前向原告偿付上述款项; 四、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5月15日前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的律师费50000元; 五、如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的,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张艳萍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名流世纪庄园大名岛12幢房产(熟房他证虞山字第1200073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林海斌、苏州樱桃公子服饰有限公司、瞿晓秋对被告张艳萍、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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