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宝地税稽 罚 〔2017〕 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50%罚款,罚款164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2648.8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20 |
决定机关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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