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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1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构成了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超过十五日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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