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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监察行罚〔2018〕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批先建已投产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阳台栏杆生产项目)。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贰万肆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0
    决定机关 南昌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艾党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