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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057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4473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4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价款53620元及利息(2017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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