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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3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8、19、20日三日正常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但该公司的易制爆流向纸质台账和易制爆物品系统内未登记这三天的双氧水流向。2021年6月20日中午11时许,公安机关在对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另查明,飞越印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因未按规定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数量、流向,被越城区公安分局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秦连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