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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02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对位于马山街道海塘村的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的仓库出入库登记台账出错,存放的双氧水(27.5%浓度的过氧化氢溶液)出入库及库存情况存在未如实登记流向的问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秦连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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