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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813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10307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3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翠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安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国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翠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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