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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攀城管执罚〔2020〕第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公司收取康和澜岸项目购房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给予访公司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