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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玛工商处处字〔2015〕第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池文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元(零元)。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冷却液9桶: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02
    决定机关 昌吉州玛纳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玛纳斯县康元汽车配件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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