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
法定代表人 | 李淑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078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高民终字第31 |
案号 | (2016)黔02执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日期 | 2016-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拖欠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扣除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已支付的利息);二、撤销(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4264.99元;三、维持(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四项。四、驳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7158元,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平、杨会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6元,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承担4198.4元,由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629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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