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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 李淑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078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9号
    案号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4
    发布日期 2016-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空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6215799元(从2013年12月8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312元,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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