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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 李淑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078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贵仲裁字第36号
    案号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3
    发布日期 2016-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贵州兴源煤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固定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用共计7025元,由被申请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承担(此费已由申请人贵州兴源煤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会预交,被申请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在履行上述第一项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贵州兴源煤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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