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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70****38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民终3138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5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纪荣、刘宪高、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庆良2272267.89元及利息(利息以2272267.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作出后申请人郭庆良与被申请人潘纪荣分别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15民终3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潘纪荣、山东聊建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刘宪高、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庆良2272267.89元及利息(利息以2272267.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二审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潘纪荣、山东聊建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刘宪高、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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